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监察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后不再移送起诉,涉及对被调查人已生效政务处分事实认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务处分决定进行审核。认为原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不再改变;认为原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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