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三十条 监察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三十日以内,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监察机关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向上一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