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经审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调查报告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完善的证据,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监察机关或者承办部门公章; (二)在补充调查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增加、变更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犯罪事实的认定出现重大变化,认为不应当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四)认为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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