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书面提出的下列要求应当予以配合: (一)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排除非法证据后,要求监察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取证的; (三)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要求调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的; (四)要求监察机关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者对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 (五)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仍有部分证据需要补充完善,要求监察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其他工作要求。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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