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接受、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向其报告处理情况。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