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监察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监察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察工作秘密。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和邮箱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