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零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应当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人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情况应当制作记录。 被责令检查的公职人员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由监察机关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以谈话方式进行的,应当制作记录。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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