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零二条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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