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零二条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