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零四条 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采取通报、诫勉、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