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零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经审批制作监察建议书。 监察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督调查情况; (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整改建议、要求和期限; (四)向监察机关反馈整改情况的要求。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