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监察对象 第四十一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