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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