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