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