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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