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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