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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