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七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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