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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