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狱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者义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前两款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因素,依法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