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监管秩序的;
(二)聚众围堵、冲击监狱的;
(三)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与罪犯串通,毁灭、伪造证据,影响监狱依法执行刑罚的;
(五)盗窃、抢夺、哄抢、侵占、故意损毁监狱财物、设施、土地和其他资源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监狱秩序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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