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一百零三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其休息时间应当予以保障,因特殊情况占用的,应当安排补休。
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其休息时间应当予以保障,因特殊情况占用的,应当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