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一百零二条 监狱根据罪犯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个人情况和教育改造需要,合理确定劳动项目、任务,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习劳动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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