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四节 生活、卫生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生活、卫生 第七十七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符合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防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