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四节 生活、卫生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生活、卫生 第七十九条 国家保障罪犯基本医疗。罪犯基本医疗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监狱的疾病预防控制和罪犯的医疗卫生工作列入监狱所在地区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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