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四节 生活、卫生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生活、卫生 第八十一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场,监督监狱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调查结果没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对调查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对监狱的调查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处理。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死亡原因确定后,监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罪犯尸体、遗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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