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五节 奖 惩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五节 奖 惩 第八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阻止监狱内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抓捕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
(四)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
(五)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六)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七)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八)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阻止监狱内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抓捕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
(四)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的;
(五)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六)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劳动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七)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做出一定贡献的;
(八)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