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六节 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 第八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和亲属担保,监狱可以准其离监探亲。
监狱应当根据情况合理设定罪犯离监探亲的次数和时间。监狱准许罪犯离监探亲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罪犯应当及时向探亲地公安机关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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