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六节 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 第八十七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办案需要将罪犯解回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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