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五节 奖  惩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五节 奖  惩 第八十二条 监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罪犯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监狱应当及时处理。
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