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三节 通信、会见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三节 通信、会见 第七十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其他案件的律师需要向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罪犯。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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