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三节 通信、会见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三节 通信、会见 第六十八条 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权利。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动的信件,应当扣留并依法作出处理。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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