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二节 警械和武器的使用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二节 警械和武器的使用 第六十六条 监狱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罪犯暴乱、脱逃、拒捕、行凶、抢夺武器或者实施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经警告无效,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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