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章 狱政管理 · 第二节 警械和武器的使用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二节 警械和武器的使用 第六十七条 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制止罪犯实施本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行为为限度;本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列情形消失或者发现罪犯不适宜继续被约束控制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造成罪犯身体损伤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
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应当按照规定录音录像。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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