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九十三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刑罚种类、刑期和人身危险程度,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心理特点、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并定期对改造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的情况和改造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刑罚种类、刑期和人身危险程度,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心理特点、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并定期对改造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的情况和改造需要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