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九十二条 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
监狱应当通过教育改造罪犯,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培养罪犯守法意识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监狱应当通过教育改造罪犯,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培养罪犯守法意识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