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九十九条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书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接收设备。
监狱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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