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九十八条 监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单位颁发相应证书。
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列入当地规划。
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列入当地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