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章 监  狱 · 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监  狱 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 第二十二条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押和释放罪犯;
(二)维护监管秩序与安全;
(三)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教育改造,管理罪犯的生活和卫生;
(四)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考核、奖惩;
(五)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
(六)处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
(七)预防、制止和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活动;
(八)押解罪犯;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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