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章 监  狱 · 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监  狱 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 第十九条 监狱设监狱长、政治委员各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根据管理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需要,合理确定监狱人民警察数量。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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