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自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十日以内将罪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罪犯改造情况,并及时将罪犯移送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