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四十条 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由监狱处理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转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的,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收到监狱转递的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狱。
罪犯实名控告、检举的,处理机关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罪犯。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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