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认为判决、裁定、决定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