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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