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监狱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实际情况认为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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