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新建和迁建的看守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