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新建和迁建的看守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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