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人犯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3-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