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