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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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九条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依照本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八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章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