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